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139 0311 3560

经济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 等各类案件

以专业的角度、贴心的服务,为您解决各种困扰

首页>>  > 刑事辩护>> 伤情司法鉴定申请能否撤回
案例分类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139 0311 3560

电话:139 0311 3560

邮箱:442942666@qq.com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行业资讯

伤情司法鉴定申请能否撤回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23/10/6 8:50:51

伤情司法鉴定能否撤回?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郭律师【1390311356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轻伤的,属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起的,属于可以调解的刑事犯罪,实践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来之前,可以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



相关标签: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