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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法律依据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发布时间:2021/6/12 11:35:49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程序与法律依据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石家庄律师郭峰13903113560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下一步怎么办呢?是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重复救济的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以仲裁裁决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仲裁调解书和依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的上述类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再申请不予执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四、对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77条规定,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救济途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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