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139 0311 3560
电话:139 0311 3560
邮箱:442942666@qq.com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1-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正式施行
-
2020-01-30最高人民公园跨域立案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实施
-
2017-11-15重磅消息!最高院:争取明年全国法院全部推行跨域立案!
-
2022-06-25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审议